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關于規范建設單位自主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等有關規定,建設單位于2021年3月委托蘇州市宏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擔本項目的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工作,驗收單位于2021年3月組織驗收組踏勘了建設項目現場,對驗收調查報告進行了審查,提出了驗收意見。為更好地做好本項目的環境保護工作,現對該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及驗收意見進行公示。
一、項目簡介
蘇州市吳中區甪直車坊嘉盛建材經營部成立2002年02月21日,并于2016年04月08日變更信息,變更后經營者為王志相。經營范圍包括零售:民用建材、水泥、沙、石子。(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碼頭項目位于蘇州市吳中區甪直鎮前港村。項目占地面積約300平方米。有1個500噸級泊位,占用岸線50米。
碼頭實際已于2002年前已建成,為個體經營,本項目由于歷史原因并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根據蘇州市人民政府下發的《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蘇州市內河港口碼頭環保問題整改方案的通知》(蘇府辦[2020[303號)和吳中區政府下發的《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吳中區內河港口碼頭環保問題整改方案的通知》(吳政辦辦[2020[163號)等文件要求,屬于“整頓規范類”項目,按照整改通知要求,現申請補辦環評。
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取得蘇州市行政審批局關于《蘇州市吳中區甪直車坊嘉盛建材經營部碼頭建設項目》批復(批文號為蘇行審環評[2021]60031號)。2021年3月,我公司根據環評及批復要求進一步對碼頭進行整改,目前各項環境保護工程已落實到位,我公司運行至今無環境投訴,具備竣工驗收條件。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國令第682號)、《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 港口》,我公司委托蘇州市宏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現場進行監測,組織了有關專業技術人員進行了現場核查,核實了生產內容和工藝資料,按照建設項目相關要求組織實施本項目相關環保驗收。
二、環保設施(措施)執行情況
1、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項目初期雨水及碼頭沖洗廢水經沉淀池處理后回用于場內灑水抑塵,不排放,碼頭岸線設有沿河圍擋,防止廢水流入吳淞江。生活污水經化糞池預處理后托運至甪直新區污水處理廠。
2、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本項目大氣污染物主要來源于船舶尾氣、道路揚塵、汽車尾氣、裝卸過程產生的裝卸粉塵。各廢氣污染物均為無組織排放,結合工程分析,船舶尾氣、汽車尾氣污染物產生及排放量較小,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小;道路揚塵由于廠區道路已水泥硬化、車輛行駛距離較短及企業定期灑水抑塵,因此產生量也較小,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小;裝卸過程采用霧炮灑水降塵,降低裝卸高度,減少裝卸粉塵產生量。
3、噪聲防治措施
本項目已采取隔音降噪措施。
4、固廢防治措施
本項目固廢為沉淀池砂石、道路清掃砂石、生活垃圾、船舶艙底含油廢水。陸域及船舶生活垃圾儲存于垃圾收集桶內,委托環衛部門清運,沉淀池砂石、道路清掃砂石收集后作為原料外售;船舶艙底含油廢水委托蘇州蘇航港口服務有限公司處理。
三、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及檢查結果
(1)廢氣監測結果
本項目廢氣不涉及有組織排放,根據驗收監測結果表明:本項目排放的無組織廢氣中顆粒物濃度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中標準限值。
本項目設置以碼頭區為執行邊界的50m衛生防護距離,目前該衛生防護距離內無環境敏感目標,滿足衛生防護距離設置要求。
(2)廢水監測結果
本項目無生產廢水排放,生活污水經化糞池處理后運至甪直新區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水質簡單,不會對污水處理廠產生沖擊負荷、不影響其達標處理能力,進入污水廠處理達標后對吳淞江影響較小。
(3)噪聲監測結果
驗收監測期間,驗收監測結果表明:本項目西、南廠界噪聲排放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的4類標準。東、北廠界噪聲排放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的2類標準。
(4)固體廢棄物現場檢測結果:
本項目實際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主要為沉淀池砂石、道路清掃砂石、生活垃圾、船舶艙底含油廢水,均得到處置,固體廢物零排放。
四、建設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
委托單位:蘇州市吳中區甪直車坊嘉盛建材經營部
建設地點:蘇州市吳中區甪直鎮前港村
聯系人:王志相
聯系電話:15370326503
郵編:2151000
五、征求公眾意見的主要事項
(1)請公眾提供個人準確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職業、文化程度、家庭住址及聯系電話;
(2)根據您掌握的情況,認為該項目運營對環境質量造成的危害/影響方面及程度;
(3)您是否知道/了解在該地區建設該項目;
(4)您認為該項目對環境造成的危害/影響程度;
(5)您對該項目環保方面有何建議和要求;
(6)從環保角度出發,您對該項目持何種態度,并簡要說明原因。
六、公眾提出意見的主要方式
公眾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供意見:
(1)通過Email方式
(2)直接打電話的方式
(3)寫信的方式
七、公示時間
公眾可在本項目公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提出寶貴意見。
公示期:2021年3月31日——4月28日
注:驗收調查報告見附件